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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高考生加分资格实行三级审查 两级公示
  2008年01月08日 作者: 来源:浙江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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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招生办(考试中心、考试院):

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项目,高考报名时暂按《2007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执行,录取时严格按《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含高职单考单招)的政策加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与公示

1.审查

考生加分资格实行三级审查制。

考生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加分考生资格,初审通过后,报市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市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后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项目进行复审;对二级运动员统一组织测试认定(测试认定办法另行印发)。

2.公示


     
2008年开始,审查通过的加分考生名单实行两级公示制。

应届毕业的加分考生名单由所在学校与省教育考试院公示;往届毕业的加分考生名单由报名点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与省教育考试院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考生姓名、加分项目、加分值等(详细内容及格式见附件一)。公示时间均为一周。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示地址为浙江教育考试网(网址:www.zjzs.net)。

二、工作程序

1.高考报名时,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申请填写《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加分考生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二)一式二份,并交验加分材料原件和二份复印件(分别附在二份《加分考生登记表》后面)。报名点汇总上述材料,打印《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考生名单》(以下简称《加分考生名单》,格式见附件三),送考生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

2.3月底前,考生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加分考生资格;

3.4 月上旬,审查通过应届毕业的加分考生名单由所在学校公示,往届毕业的加分考生名单由考生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公示;

4.4月10日前,考生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公示无异议的《加分考生名单》,并按顺序整理好加分考生材料原件和《加分考生登记表》二份(分别附加分材料复印件)报送市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5.4月15日前,市招生考试机构将审核通过后整理的《加分考生名单》、“加分考生数据库”及按名单顺序汇总的《加分考生登记表》(附考生加分材料复印件)一份报省教育考试院;

6.5月上旬前,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复审加分考生资格,组织对二级运动员进行测试认定。复审通过的加分考生名单集中于5月中旬在浙江教育考试网公示一周;

7.高考录取前,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加分值按规定记入经省复审并公示无异议考生的总分中。市招生考试机构将《加分考生登记表》(一份)放入考生档案,退还考生加分材料原件。

三、加强领导

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工作事关考生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教育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加强领导。要挑选坚持原则、熟悉政策的同志认真做好审查把关工作。发现弄虚作假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取消考生加分资格,并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附件:   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考生名单公示(样式)

 

     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考生登记表(样式)

 

     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考生名单(样式)

 

(责任编辑 江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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