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引导促进独立学院发展的重要举措
——写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实施之际
对于全国318所独立学院来说,将于今年4月1日实施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几年来,独立学院一直面临着“民办还是公办”的性质之争。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办法》的实施将依法明确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切实规范独立学院办学活动,提高独立学院办学质量,是引导和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民办属性进一步明确
应当说,“优”、“独”、“民”,是理解《办法》的三个关键词。
“优”,就是更加强调优质教育资源参与举办独立学院,更加强调独立学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独”,就是强调独立学院在法律和制度上的独立地位;“民”,就是进一步明确独立学院的民办属性,促进独立学院在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上改革创新。
独立学院始于1999年,经过几年的实践,在校生已达186.6万人,对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经过充分调研、反复征求意见,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部出台了《办法》。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要求和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把高等教育发展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的决策部署。
东北大学东软信息学院院长温涛告诉记者,独立学院的“非公非民”曾经是社会各界评论的焦点,部分独立学院假借政策之名搞“假独立”、“校中校”和变相双轨制,严重损害了独立学院的整体声誉。
《办法》的出台将逐步消除上述不规范的行为。同时,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属性的确立,其教师和学生都将享受到与公办院校同等的待遇,既增强了独立学院对优秀教师的吸引力,也增强了独立学院对广大优秀考生的吸引力。社会声誉的转变、优秀教师队伍的形成和生源质量的改善,将有利于社会各界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并接受独立学院,推动其健康持续发展。
作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筹备委员会委员,北京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王文源认为,独立学院曾一度处于“似民似公”又“非民非公”的状态,这就是“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的改革探索。200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布后,可以把独立学院定位于“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形式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表现,但一直未将独立学院定性为民办学校。此次实施的《办法》明确了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教育的身份、按照国家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应当是最重要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