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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地位进一步强化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颁布实施的《办法》不仅明确了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和办学条件,而且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权。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楮子育认为,《办法》规定,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属于参与举办的高校或社会组织、个人,而属于独立学院所有,并要求独立学院的举办者将出资者的资产产权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规避了独立学院的办学风险。
《办法》还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法人治理结构。楮子育说,《办法》要求独立学院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规定了理事会或董事会议事制度,参与举办的学校只能通过理事会或董事会实现对独立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理顺了理事会或董事会、独立学院院长的权责,强调了独立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按照教育部的部署,从现在起5年内对已经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办法》的规定考察验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华中科技大学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何帮助独立学院进一步加强建设,接受考察验收,这对于高校合作方来说,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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