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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划司司长韩进介绍民办高等教育情况。张国华 摄
[韩进]:第二,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扶植政策,还有一部分有待于落实,主要有这么几点:
1、一些地方没有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没有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尚未制定,民办高校促进法里面是说不要求取得回报,跟公办高校享受同样的税收政策;要求回报的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国家还没有出台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使合理回报的取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里规定了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具体怎么取得,怎么计算,怎么确定比例,什么时候拿,这涉及到学校一系列的运行之中的管理问题、财务制度问题,在实际执行中还有制度不健全的地方。
3、一些民办高校教师在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方面没有享受到与公办高校平等的待遇。 4、一些民办高校的毕业学生在档案管理、评奖、评优方面没有享受与公办高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2007-03-26 15:27:28)
[韩进]:二是对民办高校的监管需要进一步的加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扶持,一方面是监管。主要表现为:
1、管理力量是薄弱的,职责不清。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存在着对民办高校管理的缺位、不到位和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
2、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够,民办高校监管涉及到教育、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物价、民政、公安等多个部门。但是,目前相互沟通,共同研究,协调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3、社会对民办高校进行监督的渠道不完善。尚未形成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格局。
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出的关于加强民办高等教育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里说到管理格局的目标中用的这种表述方式,一方面政府依法管理,一方面民办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同时还有一个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的问题。(2007-03-26 15:31:52) [韩进]:第三,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和办学行为需要进行规范,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1、个别民办高校举办者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原则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民办高等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是公益事业。但是在一部分举办者里,对公益性的原则和社会主义的方向是存在偏差的。将办学作为谋取个人和组织利益的途径,注重经济效应,忽视社会效应。
2、一些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董事会、理事会,董事长、理事长,校长的职责不够明确。“家族式管理”,“出资人一人说了算”,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3、一些民办高校的党团组织建设不健全,学生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薄弱,对出现的问题或者是对问题发生之前的苗头,不能够及时发现,也不能够及时疏导,出现问题也不能及时控制。
4、绝大部分民办高校出资者出资的资产没有过户到名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续存期间,学校应该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样就势必要求把资产过户到学校里,而不是在某一个公司的名下。法人财产权未真正落实,办学存在风险。一些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不规范,没有专门的机构和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记帐方式混乱。一部分民办高校的财务甚至是由公司管理。
5、一些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不规范,招生宣传时,模糊校名,模糊毕业证书类别,模糊所提供教育的性质,或者是借用其他学校的校园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办学实力,误导考生,利用中介机构违规招生,滥发录取通知书等。
6、一些民办高校没有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教师队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稳定的问题。(2007-03-26 15: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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