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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生可以报考天津高中 教委出台录取办法
  2008年05月15日 作者:孙刚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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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孙刚)根据《关于天津市中小学做好招收台湾学生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的精神,今年起台湾学生可报考天津市普通高中学校。14日市教委对此出台了《关于台湾学生报考天津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办法的通知》。

  据悉,该招生录取办法涉及的台湾学生是指在津投资的台湾同胞及受聘于本市机构的台湾同胞子女及其他台湾适龄青少年。台湾学生须持有台胞证和本市居住证明,并在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年级就读。台湾学生持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在津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在就读学校参加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初中学业考查的报名。就读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按统一要求审核、汇总台湾学生信息。台湾学生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并取得初中毕业资格后,方可参加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台湾学生须按就读学校所在区县的统一要求填报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志愿和参加录取。

  台湾学生报考国办普通高中学校计划生志愿并达到录取标准者,按计划生录取;报考国办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志愿,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降分幅度最高不超过20分。报考民办高中或改制高中,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报考民办或改制高中的台湾学生,除按规定填报志愿外,须向志愿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各类普通高中学校降分录取台湾学生不占用市教委下达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招收台湾学生的规模要控制在招生学校每教学班0.5人以内。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台湾学生,参照执行本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普通高中学校收费标准。台湾学生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参加教育部单独为港澳台学生组织的全国统考,并实行单独录取,不占用天津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责任编辑 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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