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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为各级督学划分责任区 督促规范办学行为
  2008年07月06日 作者:朱振岳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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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为各级督学划分责任区

 

指导区内学校进行发展性评价 督促规范办学行为

  本报讯(记者 朱振岳)为进一步推进教育督导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功能,加快建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监督保障长效机制,规范中小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持续科学和谐发展,浙江省教育厅近日决定在全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

  浙江省提出,从2008年起,在全省各市、县(市、区)所辖区域范围内设立督学责任区。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或以区域划分若干个督学责任区,对责任区内所属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督导工作;或以学校类别划分若干个督学责任区,按学校类别对学校开展督导工作。每个责任区要指定若干名督学负责经常性的督导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指定配备的责任区督学负有对责任区内所属学校开展发展性评价进行指导、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和落实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并就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等职责。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各地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督学责任区工作情况列入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考核的内容之一,每年对各地开展督学责任区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级督学的作用,及时对教育发展中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使教育督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中国教育报》2008年7月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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