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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督导机构可行使调查权等6项职权
  2008年02月21日 作者:陈菲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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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2月21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包括就督导事项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在内的六项职权。

    根据征求意见稿,这六项职权分别是:(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按督导事项自查自评;(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就督导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四)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警告和处理建议;(五)根据督导结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考核、奖惩提出建议;(六)向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提出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按人事管理权限送交其主管部门处理:(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实施督导的;(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三)不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四)打击报复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的;(五)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的。

    据了解,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对条例修改提出意见,也可以于3月31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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