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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向重点学校、重点班亮出“红牌”
  2006年08月27日 作者:续梅 王友文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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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续梅 王友文)针对目前重点校、重点班屡禁不止的问题,教育部日前出台的《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要求,要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意见》指出,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而以各种名义在校内设置的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也不得举办。《意见》要求,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或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

  《意见》指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中国教育报》2006年8月27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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