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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意见》:不得改变义务教育公办校性质
  2006年08月27日 作者:续梅 王友文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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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续梅 王友文)今后改变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性质的做法将行不通了。教育部日前出台的《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对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

  《意见》要求,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中国教育报》2006年8月27日第1版

 

(责任编辑 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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