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翟帆 赵秀红)“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从1988年起再没修改过,这样的标准如何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如何体现多劳多得?”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政协副主席曹维新在提案中写出了自己的疑问。
曹维新委员向记者讲述了提出这个提案的原由。据他介绍,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了《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对班主任津贴进行了规定,即:“中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5元,36人至50人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
1988年,人事部、国家教委、财政部再次下发了规定:“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提高的幅度和教师超课时酬金的具体数额,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了解,当时全国各地基本上按1979年的国家标准增加了一倍,超课时酬金一般定为每超一课时中学为2元,小学1.5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师工资增加幅度很大,但一些地区班主任津贴和教师超课时津贴至今没有变化,给学校管理、稳定教师队伍带来了负面影响。曹维新委员建议,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和超课时酬金标准,并纳入财政预算,以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
《中国教育报》2006年3月14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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