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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出台 8月1日起实施
  2006年08月01日 作者:王莹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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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沈阳8月1日电(记者 王莹)即日起,校园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公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将被撤职或开除公职,民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为切实保障校园安全,我国首个保护校园安全的省级地方法规——《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从8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共分为5章45条。其最大亮点是明确了政府对学校安全的责任。这意味着,学校安全不再只是教育部门的事儿。另外,学校应当建立外来人员进出学校登记制度、上学放学高峰时期民警应在学校门前维持秩序、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学校不得租用民用住宅作为学生宿舍,这些目前在学校中比较通行但没有法规为依据的制度首次在立法中得以确认。

    学生的心理健康也作为重点内容写入《条例》中。《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校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障碍,防止和减少学生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

    学生在学校受了伤,赔偿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此,《条例》鼓励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由政府或民办学校举办者予以保障,并以学校为单位支付。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愿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可以为办理保险提供方便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责任编辑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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