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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为校园伤害处理立法 10种事故学校免责
  2006年10月15日 作者:姚嫒嫒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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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即将正式为校园伤害处理立法,并召开立法听证。10月14日,记者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获悉,10月27日上午,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将就《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立法举行听证会,并面向社会接受报名。这是本届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而备受关注的《草案》内容,也正式揭开面纱。记者看到,《草案》中规定,10种情况,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免除责任。

    10种情况学校免责

    一般学生在学校发生了校园事故,学校都会难逃其咎,然而《草案》规定,10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学校责任,包括:

    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活动区域的;

    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放假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监护人没有告诉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学生因自身原因导致伤害或者死亡,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而3种情况学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高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没有及时告知监护人的;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没有及时制止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原载 金陵晚报

 

(责任编辑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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