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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透视]突发事件来临学校应该如何应对
  2007年12月04日 作者:张春铭 柴葳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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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人员进校滋事,火灾发生后惊慌失措,食物中毒责任不明——

突发事件来临学校该如何应对

  11月30日下午4时左右,上海市崇明堡镇中学高三(5)班正在上自习课,教室里没有老师,十多名身份不明的校外人员冲进教室,殴打一名学生,眼见同学被打,2名学生上前劝阻,不料惹火烧身。对方拔刀就砍,其中一名学生轻伤,另一名学生双手及背部被砍3刀,手筋被砍断,被紧急送往医院。

  校外人员闯入学校,危及学校师生安全,这只是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冰山一角,面对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复杂的治安环境和利益的驱动,如何应对校园安全突发事件,成为每位校园管理者关心的问题。

  校园治安,把好进门第一关

  2006年6月15日晚,河南省开封县学生因口角纠集社会青年闯入学校发生斗殴,致使3名学生死亡,4人受伤。2004年11月25日晚,一位农民深夜潜入某县第二中学男生宿舍,先后撞开3间宿舍,用刀或砍或刺,致使下铺12人中8人死亡,4人受伤。

  教育部资料显示,2006年在学校内部发生的校园伤害和学生斗殴事故占全年事故总数的25%,两类事故中校园伤害又占56%。

  有专家指出,很多校园治安突发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为没有严格的门卫制度和保安巡察制度,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溜进校园,向手无寸铁的学生发泄,报复社会。所以严格门卫制度,是加强学校治安的必备条件之一。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目前中小学安全防范任务的繁重和安全保卫力量明显薄弱的矛盾较为突出,由于受经费、编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安全保卫无机构、无人员、兼职多、专职少的学校较为普遍。河北省教育厅主管校园安全的有关负责人算了一笔账:在河北,以一个专职保安一个月的工资600元、一个学校3个专职保安计算,如果专职保安全部到岗,河北省一年需要为这些保安支付约5亿元的工资,这是一笔很大的财政支出。但是河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处长姚爱国介绍,从保安员进驻学校以来的工作情况看,多数职业保安能够积极以治安预防为主,采取门卫检查、校园巡逻和隐患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辅警作用,保卫学校安全。一些保安公司还专门研究制定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较好地完成了驻校治安维护工作。

  火灾突发,第一时间拨119

  2007年4月2日晚,某农场学校宿舍发生火灾,两名女孩因起火后躲在床板下,错过了救援时机而死亡。1997年5月23日,某乡中心中学女生宿舍突然起火,并迅速酿成火灾,伤亡24人,其中死亡21人,经调查发现,火灾的原因是一女生在蚊帐内点蜡烛看书,中途瞌睡,蜡烛燃尽,烧着床上的纸箱,引起大火。

  火灾无情,由于部分学校管理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思想上麻痹大意,消防安全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加上平时不注意防火,也缺乏演练,没有教育学生掌握相关的逃生自救方法,缺乏应急疏散预案,导致火灾来临时,学生惊慌失措,有些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对此,公安部消防局罗秀华大校建议,要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如果发生火灾,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拨打119,而非本单位的报警电话,要树立“第一时间报警”意识,以免耽误最佳的扑救时间,拨打119之后再采取自救措施。很多情况下就是因为火灾发生后,学校员工向领导层层上报,没有直接拨打119,而是自己救火,使得小火变成大火,直到看见火势控制不住了,才打119,错过了最佳扑救时间,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罗秀华大校认为,即使消防队员赶到时,火势已经被控制住,消防队员也可以用专业的设备处理后期事宜,并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如果想着自己的力量可以灭火,不用惊动消防部门,这样的麻痹可能会酿成更大的火灾。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查9禁区

  2005年11月9日上午,某县小学学生,在饮用学生奶41分钟至1小时之内,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后又有100多名不同学校的学生出现类似情况。此次事故的原因为学校有关人员利欲熏心,引进了不合格的奶制品。另有某省在2005年9月4日至18日的短短半个月内,连续发生7起中小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殃及约600多名学生。

  教育部资料显示,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31%。为了让相关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卫生真正负责,也为了杜绝因为相关人员利欲熏心,危及学生健康的情况发生,教育部与卫生部2005年共同颁布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教育部体卫艺司廖文科副司长介绍,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主要有9种情况: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只要存在以上9种情况之一的,就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而如果学校按规定做好了相关工作,也就不会出现食物中毒的突发事件了。  ■本报记者 张春铭 柴葳

  《中国教育报》2007年12月4日第2版

(责任编辑 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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