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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为百万在校学生买意外险 费用按比较报销
  2008年02月29日 作者:张建新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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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比例报销

  据新华社电(记者 张建新)从4月1日起,天津市将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今后100多万在校的大中小学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予以报销。

  记者了解到,学生在校期间,可能因突发的、外来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为此从今年4月1日起,天津市将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左右,个人不缴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

  按照规定,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3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为10000元至25000元;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30000元。另外,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记者从天津市教育部门了解到,天津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都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4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100元。

  参保学生儿童患病,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治疗门诊特殊病的,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的费用,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中国教育报》2008年2月29日第2版

 

(责任编辑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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