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教育 | 国际教育 | 基础教育 | 高等教育 | 职业教育 | 成人教育 | 民办教育 | 民族教育 | 滚动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民办教育新闻 > 观察思考> 正文
《劳动合同法》来了,民办学校准备好了吗?
  2008年02月29日 作者:马行提 田光成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E-mail推荐 】【关闭

  ■马行提 田光成

  《劳动合同法》已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被明确规定纳入到了新《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范畴中。如何贯彻好、执行好这部法律,同时合理地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进一步稳定师资队伍,打造和谐的用人关系,是广大民办学校必须认真面对的挑战。

  新的法律,新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秉承了鲜明的“向劳动者倾斜,向弱者倾斜”的立法倾向。其立法目的在于更加突出地致力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利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多类单位的劳动关系都受该法的调整。涉及民办学校的核心内容,主要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这些内容是民办学校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也是处理各类劳动纠纷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这些规定体现了“公平”对于劳动者的现实意义,而“诚实信用”对于倡导诚实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是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同时,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取消了诸如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现在,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都比较关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同时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走出误区,规避风险

  通过与江苏、福建、河南、江西、安徽五省的数十家教育集团、民办院校的负责人交流,我们发现目前一些民办学校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认识还存在误区,主要表现为:---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对自己最有利。这可能是很多规模不大、管理不甚规范的民办学校的普遍心理。但是,新法实施后,不签订劳动合同面临的风险是:支付双倍劳动报酬;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

  ---临时工不用签劳动协议。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正确理解临时工概念,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同样应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按新法要求,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为试用期的,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为留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按新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学校将押金或证件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分析来看,民办学校在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认识与实践方面的误区。民办学校要做到规避法律风险,并不是试图如何去钻法律的空子,而是应该认真学习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避免风险。

  当前,广大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在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应该做到:

  首先,要认真研究现行法律条文,吃透法律精神,利用法律保护学校合法权益;其次,要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赋予学校的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依法制定科学、合理、为广大教职员工普遍认可的管理制度,使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稳定师资队伍;第三,树立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观念,做好骨干师资的培养、储备、使用规划,避免由于员工中止合同造成教学工作停滞或空档的风险;第四,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打造健康、和谐的劳动合同关系,逐步实现学校和教师的关系由“利益共同体”向“事业共同体”乃至“命运共同体”的转变;第五,通过当地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区域性的诚信资讯平台,减少和遏制个别员工恶意中止劳动合同的现象;第六,积极参加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如果出现劳动合同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

  《中国教育报》2008年2月29日第8版

 
精彩图片推荐
热点新闻推荐
爱心社的大学生在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为这里的学生宣讲奥运知识。谢希瑶马媛/文本报记者王鹰/摄
组图:大学生捡废品献爱心
特教女教师孙广宇
特教女教师孙广宇(组图)
·2007年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闭幕仪式在浙...
·浙江龙游优先投入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福...
·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解决群众关...
·青海:累计投入一亿多 农牧区远程教育...
·港校增加在内地招生名额 非本地生可兼...
·团中央: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宣传贯彻十七...
·陈伟光:努力增加财政投入 保障教育优...
  相关文章
  ·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既是福音也有挑战
·“无墙的课堂”
·全面理解《劳动合同法》如何影响就业情况?
·《劳动合同法》给大学毕业生就业带来新变化
·福州:民办学校“十一种”违规办学将被取缔
·跨越劳动合同的十个“坎”
·【就业法律指导】 跨越劳动合同的十个“坎”
 
  中国教育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教育报刊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中国教育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电话:(010)62257722-278
 
  民办教育新闻
  热点关注
 










  评论分析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