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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行提 田光成
《劳动合同法》已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被明确规定纳入到了新《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范畴中。如何贯彻好、执行好这部法律,同时合理地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进一步稳定师资队伍,打造和谐的用人关系,是广大民办学校必须认真面对的挑战。
新的法律,新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秉承了鲜明的“向劳动者倾斜,向弱者倾斜”的立法倾向。其立法目的在于更加突出地致力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利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多类单位的劳动关系都受该法的调整。涉及民办学校的核心内容,主要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这些内容是民办学校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也是处理各类劳动纠纷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这些规定体现了“公平”对于劳动者的现实意义,而“诚实信用”对于倡导诚实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是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同时,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取消了诸如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现在,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都比较关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同时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走出误区,规避风险
通过与江苏、福建、河南、江西、安徽五省的数十家教育集团、民办院校的负责人交流,我们发现目前一些民办学校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认识还存在误区,主要表现为:---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对自己最有利。这可能是很多规模不大、管理不甚规范的民办学校的普遍心理。但是,新法实施后,不签订劳动合同面临的风险是:支付双倍劳动报酬;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
---临时工不用签劳动协议。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正确理解临时工概念,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同样应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按新法要求,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为试用期的,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为留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按新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学校将押金或证件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分析来看,民办学校在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认识与实践方面的误区。民办学校要做到规避法律风险,并不是试图如何去钻法律的空子,而是应该认真学习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避免风险。
当前,广大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在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应该做到:
首先,要认真研究现行法律条文,吃透法律精神,利用法律保护学校合法权益;其次,要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赋予学校的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依法制定科学、合理、为广大教职员工普遍认可的管理制度,使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稳定师资队伍;第三,树立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观念,做好骨干师资的培养、储备、使用规划,避免由于员工中止合同造成教学工作停滞或空档的风险;第四,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打造健康、和谐的劳动合同关系,逐步实现学校和教师的关系由“利益共同体”向“事业共同体”乃至“命运共同体”的转变;第五,通过当地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区域性的诚信资讯平台,减少和遏制个别员工恶意中止劳动合同的现象;第六,积极参加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如果出现劳动合同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
《中国教育报》2008年2月29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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