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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做虚假招生广告可亮红牌最高罚款3万
  2007年03月19日 作者:袁新文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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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虚假招生广告可亮“红牌”  最高罚3万元

    近年来,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发布虚假蒙骗广告,令不少考生及家长上当。为此,教育部明确要求,民办高校要把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对于随意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高校,可给予1万元至3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

    登记学生要备案 国家招生计划不可“逾越”

    对于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民办高校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如果民办高校不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不能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具备招生资格的民办高校名单由教育部每年公布,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国家不承认学历。

    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区市教育厅局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布。

    首次建立督导制 办学许可证不得租借

    国家首次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有权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

    同时,任何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依法设置会计机构 资产“不可侵犯”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的乱收费现象,教育部再次重申,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高校应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党团组织必须有 师资队伍不能压缩

    一些民办高校党团组织可有可无的现状有望改观,民办高校今后必须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作用。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原则上为4年。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采访人:记者 袁新文 解读人: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群体事件暴问题 国务院:加强民办高校广告管理

 

  日前,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通知要求将民办高校的招生和广告宣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点之一。

 

  北京市出台“办法”17条规范条款约束民办校

 

  2月12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办校在获得一系列与公办校同等待遇政策的同时,也将受到17条规范条款的“束缚”。

 

(责任编辑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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