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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岛市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对全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各类非学历培训学校要严格按照审批项目进行培训,不得超范围办学。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
《意见》要求,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他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在加大规范力度的同时,青岛市还将积极鼓励出资人将合理回报所得继续投资民办教育。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仵德建)
《中国教育报》2007年8月24日第8版
(责任编辑:颜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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