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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青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杂费实行全免
  2007年11月06日 作者:孙军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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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杂费全免

 

按公办学校杂费标准执行

  本报青岛11月5日讯(记者 孙军)青岛市政府今天出台新惠民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全部免除民办及改制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杂费(含取暖费、信息费),至此,青岛市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在校全体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上学全部免杂费。该项政策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据介绍,今后青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改制学校在收费时不再单列杂费一项,享受减免的标准按照原相应公办学校收缴的杂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是城市初中每生每年350元,城市小学一至二年级每生每年200元、三至六年级每生每年246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286元,农村小学一至二年级每生每年160元、三至六年级每生每年200元。由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免除杂费标准的民办和改制学校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民办、改制学校学生今年秋季开学所交杂费将按标准退还。

  据了解,青岛市免除民办和改制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资金来源,采用市、区财政分担的办法,即平度、莱西两市,市县分担比例为7∶3;青岛胶州、胶南和即墨三市,市县分担比例为5∶5;青岛黄岛、崂山、城阳三区由区本级财政负担。青岛市内四区初中学生免杂费资金由市财政全部承担;青岛市内四区小学学生免杂费补助资金,四方区由市财政承担50%,市南、市北、李沧三区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

  据悉,2007年年初青岛实现全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杂费,惠及城乡公办义务教育段学生共计70余万人,共免收杂费1.65亿元,免收的杂费全部由政府出资。

 

  《中国教育报》2007年11月6日第1版

 

 

民办中小学发展的路径选择

 

  2006年6月,《义务教育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预示着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将全面得到基本保障,办学质量将普遍提高,办学行为将被严格规范。这既为民办中小学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同时也抬高了竞争的平台。

 

(责任编辑 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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