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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强化实施学历教育民办高校(院)校长管理
  2008年08月21日 作者:张兴华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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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张兴华)“实施学历教育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校(院)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这是山东刚刚颁布的《山东省实施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校(院)长核准和管理实施办法》的新规定。该办法具体规定了民办高校校(院)长的任职条件标准、核准和管理的基本规范、核准和管理的基本程序以及监督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该办法规定,今后申请设置新的民办高校,除按高等学校设置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外,还须同时按任职要求提交拟任校(院)长人选基本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民办高校校(院)长人选须先报学校所在地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中国教育报》2008年8月21日第2版

 

(责任编辑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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