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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民办教育:促进与规范并重
  2007年03月23日 作者:史炳忠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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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从3月1日开始实施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本着什么样的宗旨,体现出哪些地方特色和亮点,将对北京民办教育发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首都民办教育:促进与规范并重

 

 

在中国信息大学的课堂上,教师正在讲解广告法的相关知识。本报记者王鹰摄

 

  立法宗旨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立法宗旨是:

  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地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实施办法》的制定要把握促进与规范并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全市民办教育发展的方向,加强政府支持、鼓励的导向性;进一步完善政府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落实平等待遇;同时明确政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增强民办学校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

  立法亮点

  《实施办法》围绕着促进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在促进和规范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方面作出了一些重要规定:

  ——明确了全市民办教育的地位和发展方向。

  即《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首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四条所说的: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应当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增强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这16字原则,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既然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那么首先就要扩大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增加民办学校招生人数。但是,由于北京面临着巨大的资源和人口压力,而且首都公办教育资源极为丰富,使得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相对较少,这就决定了全市民办教育的发展不能一味走规模扩张的道路,一定要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办高水平、高质量的民办教育。因此,《实施办法》全文都是紧紧围绕着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引导民办教育向内涵式方向发展而制定具体措施的。

  ——进一步完善了支持、鼓励政策,落实了平等待遇。

  在支持、鼓励方面:《实施办法》第六条提出对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政府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第七条要求市和区县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第八条规定对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本市民办教育事业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三十四条要求有关部门要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能源供给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了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这几条的规定,对政府支持、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政府改变以往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方面不够积极的态度,强调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扶优扶强,推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在落实平等待遇方面:《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任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解决了以往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发生纠纷后,人事、劳动仲裁均不解决的问题,明确了民办学校与其教师发生劳动纠纷后的法律救济途径。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教育、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其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市和区县教育、劳动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纳入全市教师培训总体规划。这三项措施有效地解决了民办学校教师劳动争议救济途径、职称评定和培训问题,是本次立法的创设条款,解决了实际问题,是比较突出的亮点。

  ——进一步规范了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强了政府监督,以保证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北京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民办学校擅自变更校址、增设教学点,而变更的校址或增设的教学点又不能达到相应的标准;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误导受教育者;学生退、转学时不能合理退还相应学费等造成纠纷。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实施办法》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民办学校变更校址、增设教学点的程序和条件;第十七条要求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且应当按照其招生简章和广告承诺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收、退费办法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并予以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这些措施根本上还是要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以尽量减少或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也能起到在纠纷发生后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作用。在加强政府监督方面,《实施办法》在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告制度,以通过这些制度来监督民办学校规范办学。

  发展思路

  今后一段时期,北京市民办教育的整体发展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坚持内涵式发展,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强民办教育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以多种形式举办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民办教育。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重点扶持信誉好、质量高、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提出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尤其要鼓励扶持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需求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成人教育等,针对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开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

  在保障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同时,还要重视规范和管理。针对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对现有的民办教育还要加强规范管理,重在提高民办教育的质量。

  未来北京市民办教育需要重点鼓励与支持的方向是:

  ——鼓励有投资实力的举办者举办高层次的民办高校,以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级职业人才为重点;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在京举办或参与举办中等以上职业教育机构;

  ——扩大民办学前教育比例,推进民办幼儿园的社区化、便民化;

  ——鼓励民办学校积极参与首都新农村建设,面向农民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大力培养新型农民;

  ——鼓励民办学校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教育机构,鼓励民办学校开展高水平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鼓励民办学校面向社会提供各种继续教育服务,促进学习型组织形成;

  ———大力发展教育培训服务业,鼓励、引导教育培训类民办学校向产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委员 史炳忠)

 

  《中国教育报》2007年3月23日第6版

 

(责任编辑:晓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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