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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新闻时评
《劳动合同法》:调整民校劳资关系
据报道,2006年8月,徐女士应聘到一家民办幼儿园担任园长助理,并与该园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合同期满前,园方向徐女士表示合约期满后不再续签,并要求徐女士到与该园同名的另一家民办幼儿园工作至合同期满。徐女士认为自己是与所在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也在该园,拒绝了园方的安排。园方以此为由扣发了她的工资,徐女士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徐女士具有教师从业资格,在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在的幼儿园是依法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因此,双方的工资纠纷应当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故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根据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除列入编制的教师外,时下大部份受聘于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大都是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但双方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手持协议或合同的教师却不能依照《劳动法》来维护权益,因为教师劳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表明,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在调整劳资关系问题上,有了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今后一段时期,用人单位和员工都需要认真了解、学习、研究和运用这部法律,落实双方的合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国教育报》2008年1月4日第8版
(责任编辑:颜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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