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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我国民办学校发展的保障
  2006年12月01日 作者:程方平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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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民办教育是有其法定的存在和发展空间的,对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价值也有着明确的说明和规定,使民办教育在《宪法》、《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的指导下,又有了进一步明确和对应的国家法律依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一些家长和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如孩子的托管、个性化帮助与特色学习等,公办学校并不能完全提供。公办学校提供的是常规的、规范化的教育,民办学校则更多地适应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孩子或多元化的学习需求。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分工应该是很明确的,也应该在法律上给予明确的界定。

  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通常收费较高,也有一些面向低端需求的民办学校,如一些打工子弟学校的收费就比较低廉。这说明,民办学校本身也在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整个义务教育的范围内,民办学校也可以找到更多的增长点。

  在民办学校和整个教育系统中,人们常把公办学校教育和民办学校教育截然分开,尤其是民办学校自己,往往认为只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才是对应民办学校教育的法规,其他法规首先是对应公办学校教育的。这种认识是狭隘的。因为从《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中,都在原则上对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这说明从国家的立法理念上看,是讲求公正和公平的。至于为什么会产生这种误解,主要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及运用存在着偏差。由此可见,民办学校应该认真学习和领会《义务教育法》的精神,明确法律对民办学校规定的责、权、利,进而可以有效地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避免违法行为并积极维权。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来说,标准都只有一个,就是遵循《义务教育法》。在这个法律中,各类学校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对学校来说,法律所带来的不仅是约束,更是规范的跑道。只有在这样的跑道上,民办教育才能发展得更快,才能拥有更宽阔的眼界和前途。可见,《义务教育法》不仅是公办学校应该遵循和能够获益的法规,也是民办学校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尽管在现实中还存在种种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但是从发展的角度看、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我国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方面已经有了积极的进展。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程方平)

  《中国教育报》2006年12月1日第7版

 

(责任编辑 盛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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