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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学生兼职是什么劳动关系?
多数受访兼职大学生认为,除去实习和见习,他们只要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就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对此,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盛强律师认为,学生兼职虽然劳动期限短,但与用工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该受到《劳动法》保护。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徐胜洪说:“兼职学生作为特殊类型的劳动力,满足了用人单位或用人者对劳动力的特殊需求。作为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或用人者建立的关系同样称之为劳动关系,应当受到相关法律保护。”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霍继强律师则表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只属于一种短期的雇佣关系。如果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维权,雇佣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霍继强认为,要解决学生打工维权难题,则有待于各个部门去探索一条新的途径,或者是对现有法律的完善。
变化:《劳动合同法》成维权利器
今年6月29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一直以来认为,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调整,对于其报酬可以双方约定,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新法实施后,上述情形用工受到新法的约束和保障。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徐胜洪介绍说,该法对短期兼职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工资支付等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新法实施后,非全日制用工将有法可依”。
石市劳动监察大队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在校大学生作为特殊劳动力,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大学生应当被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看待,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学生兼职的权益会得到保护。”
提醒:兼职书面合同要写清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陈殿斌律师提醒,虽然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是,从劳动维权角度讲,最好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尽量在合同上标明工资标准、支付期限、是否提供其他工作保障等。
石市劳动监察大队及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处提醒兼职学生,应聘兼职时,一定注意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尽量选择正规用工企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有效的书面合约,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避免陷入因没有用工凭证,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同时,依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招用的求职者收取集资款、保证金、抵押物等,也不得在打工者上岗前借服装费、培训费等名义收取求职者现金,不得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件。当用工单位要求以学生本人的有关证件作抵押时,一定要拒绝,谨防证件被不法分子利用,证件的复印件也要谨慎使用。
(责任编辑 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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