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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临近暑期,许多高等院校的学生们又开始准备各自的实习计划,希望为自己“加油充电”的同时,也赚取一笔实习费。地税部门提醒,暑期实习费学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习费按“劳务报酬”缴税
如:大学生小张今年6月份到某公司实习一个月,得到实习费1200元。根据规定,他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按全额5%的税率征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照收入全额预扣3%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在1000(不含1000)至4000元的,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金额,再按税法规定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乘以适用税率20%,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小张的实习费需缴纳的营业税:1200×5%=60元;城建税:60×7%=4.2元;教育费附加:60×3%=1.8元;个人所得税:(1200-60-4.2-1.8-800)×20%=66.8元,应缴税费合计132.8元。
签订合同后企业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如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输送实习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准予将支付的实习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据了解,企业可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责任编辑 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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