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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按语:为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引进社会监督机制,增强政府信息服务功能,确保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必要的规格、质量和正常的办学秩序,现将2007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分校办学点的名单(截止到2007年4月13日)予以公布。
本名单按学校所在地、办学类型、科类等排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普通本科院校(共742所);第二部分是普通高职院校(共1109所);第三部分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共317所);第四部分是经国家审定的分校办学点(共118个)。不含军事院校和港澳台高校。除本次公布的高等学校名单外,其他任何机构(包括经批准筹建的高等院校)均不具备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资格。对于违规招生的单位,其所招学生的学籍、发放的毕业证书国家均不予承认。请今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在报名前注意查询本名单,以免失误。
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名单中,凡办学条件低于限制招生(黄牌)规定要求的学校,在其校名前以“*”号标注(共36所),表示今年虽允许招生,但须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增加投入,充实办学条件。
从明年起,对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不合格,以及违规、违纪招生和办学的高校,也将按照暂停招生(红牌)或限制招生(黄牌)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布。
普通本科院校(共742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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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59所) |
天津市(18所) |
河北省(33所) |
吉林省(25所) |
内蒙古自治区(10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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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17所) |
辽宁省(40所) |
甘肃省(13所) |
上海市(31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19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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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8所) |
安徽省(30所) |
福建省(18所) |
江西省(20所) |
西藏自治区(3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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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31所) |
湖北省(35所) |
湖南省(27所) |
广东省(37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1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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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15所) |
四川省(30所) |
山东省(42所) |
云南省(17所) |
黑龙江省(25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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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44所) |
陕西省(37所) |
贵州省(14所) |
青海省(3所) |
宁夏回族自治区(5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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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5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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