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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考移民案一审判决:考生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8年05月27日 作者: 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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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考移民案(续) 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件起因】四川10多名高考生"移民"陕西 落户未满3年被拒高考

 

  据四川新闻网报道,为了让孩子能在西安参加高考,川籍民工老苏不惜血本在西安买下房子,并将小苏落户西安。但年初,陕西省招办发文规定,像小苏这样在陕西落户未满3年的考生,不能在陕西参加高考。日前,和小苏同样被限参考的12名河南籍考生已将陕西省相关教育部门告上法庭。今日,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详细]

 

  据了解,这些考生原籍是四川、重庆、河南、山东、江苏、广东、山西、河北、甘肃等地。家长们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陈雨等12户在灞桥区某小区买房落户的考生集体将灞桥区招生办、灞桥区教育局、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灞桥区招生办取消考生报考资格的通知。

  5月14日的庭审中,陈雨等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户籍迁移遵守了我国以及陕西省、西安市的户籍管理规定,合理合法,不应属于陕西省高考报名限制的范围,应准予其在陕报名参加高考。

  灞桥区招办辩称,依据陕招办相关文件,申请报名的考生应符合常住户口和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均在陕3年以上的规定,只有考生本人或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这两种情形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不受户籍、学籍的年限限制。而陈雨原居河南省,因父母买房户口迁入陕西,不符合报考的相关规定。

 

  【家长维权】西安12名学生被认定高考移民后状告教育部门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因“户籍在陕西不满三年”及“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不满三年”,陕西省西安市多名高三学生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考移民”并取消了高考报名资格。多次沟通无果后,包括李华的女儿在内的12名学生一纸诉状将西安市招办、灞桥区招办和区教育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恢复他们在陕西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资格。>>[详细]

 

  河南12名学生法庭讨高考权

  据大河报报道,有12名原籍河南的学生及其家长,是按照西安市“买房入户口”政策先后迁转户口到西安的,但这些学生分别在今年2月下旬获悉,西安市灞桥区招生办以他们不符合“在陕常住户口满3年”为由,取消了他们今年高考报名资格。12名学生遂将灞桥区招生办、灞桥区教育局、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撤销其行政行为,灞桥区法院5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认为自己符合“在陕常住户口满3年”限制的例外情况,即西安市和灞桥区“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的规定,可以在陕报名参加高考;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向其直接送达,不符合程序性规定,3被告应负连带责任。

  学生家长认为,导致诉讼是因为灞桥区、西安市和省里的规定“打架”,陕西省规定的有关例外情况为:“考生本人或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迁转在陕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与市、区相比,省招办只承认军转安置、工作调动这两种。

  灞桥区招生办辩称,只有考生本人或随父(母)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这两种情形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报考才不受户籍、学籍的年限限制。原告原居河南省,因父母买房户口迁入陕西,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况。至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未送达原告本人,而是由学校通知家长领取的,但原告已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且已起诉,故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灞桥区教育局、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称灞桥区招生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全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将其列为被告。

  法庭上,被告对原告经警方批准落户陕西无争议,但认为落户时间不符合报名条件。(记者 路六居)

  【庭审现场】"高考移民第一案"开庭 家长哭求让孩子先高考

 

  5月15日在法庭上,围绕孩子们是否符合西安市的相关高招政策,原告、被告双方展开辩论。陕招办[2007]28号文件的规定“考生本人或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迁转在陕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孩子们的户口迁入不但非正常,他们在陕的学籍也未满三年,光这一点就决定了他们不能高考。”被告代理人说。 原告律师说,对比省、市、区招办出台的高考政策可以发现,三者区别在于:西安市及各区县的政策比省里的政策更具体化了。>>[详细]

 

  【一审判决】驳回考生诉讼请求 12名迁陕学生一审败诉

 

  据大河报报道,引起从中央媒体到地方媒体广泛关注、被称为“'高考移民'集体诉讼第一案”的12名原豫籍迁陕学生状告西安市教育部门一案,灞桥区法院5月26日对此宣判,驳回考生诉讼请求,12名学生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陕西省招生办作出的限制条件符合教育部的规定,陕西省2002年就将户籍在陕满3年作为报名条件之一并沿用,2006年又增加了“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3年以上”的条件,但规定考生本人或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迁转在陕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陕西省2008年的报名条件沿用了自2006年以来的做法,政策具有连续性。被告灞桥区招生办依据省招生办的规定,取消被告的报名资格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原告认为自己符合西安市和灞桥区规定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同时认为,灞桥区教育局、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不应成为被告。

  对原告认为既然正常落户陕西,就应享有当地同等权利等,法院认为,原告落户陕西是适应了小城镇发展需要,但也应与当地原有居民一样遵守报名规定等等。

  法院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灞桥区教育局、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的起诉。

  数十名考生资格被取消

 

  据华商报报道,08年春节前后,包括陈雨(化名)在内的西安的88名考生被教育部门告知,由于“户籍及学籍不满三年”,他们的高考资格被取消了。接到这个消息,考生和家长急了,纷纷找到教育部门“讨说法”,得到的答复是,这些考生属于“高考移民”。

  法院:取消报考资格有依据

  “省招办将常住户口、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不满3年作为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限制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灞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陕西省2002年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时就将“考生在陕常住户口必须满3年”作为报名的条件之一并沿用,2006年又增加了“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3年以上”的条件,但规定考生个人或跟随父母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不受户籍、学籍年限的限制。灞桥区招办查明原告在陕户籍不满3年,取消报考资格,其所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

  对于原告认为其符合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和灞桥区招办有关通知中“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西安市)、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落户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中“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的情况,法院认为,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和灞桥区招办的通知均扩大了省招办关于不受学籍、户籍年限限制的条件的解释,且不是取消报考资格的依据,原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灞桥区教育局、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成为被告。 (记者 宁军)

  【最新动态】原告不服判决要上诉

  基于此,考生要求撤销灞桥区招办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距离高考仅剩10天左右的时间了,今年的高考已基本无望了。”对于一审判决,原告方表示将上诉。  

  至少8名学生表示上诉

  据大河报最新报道,一家长代表对记者称,至5月26日晚,至少8名学生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但担忧能否在6月7日开始的高考前结束二审,对能否参加高考更是充满忧虑。

  据称,他们上诉的想法是:为孩子找到参加高考的地方,即使到高考前最后一天;错误不在家长和孩子,而在于文件相互“打架”,他们不能为此承担后果;为今后其他可能遭遇此种情况的孩子铺平道路。(记者 路六居)

  【案外追问】中国高考移民诉讼第一案追问:我的高考权在哪?

 

  据法制周报报道,高考在即,88名西安考生却因学籍和户籍不符合陕西省招生政策而被取消高考资格,原因是西安市与陕西省的高考政策发生冲突。4月18日,14名考生状告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认为,陕西省教育部门认定多名考生属高考移民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即使这一政策程序及实体合法,也应对这些作为特殊群体的考生施以法律救济。>>[详细]

 

  【相关评论】解决“高考移民”难题,出路在哪?

 

  以这次陕西发生的高考移民争议为例吧,如果我们把高考制度理解为一种人才选拔制度,那么以“高考移民”的名义禁止这12名学生参加高考就是荒谬的,因为不让他们参加高考,怎么知道他们是不是可造之才呢?只有把现行的高考制度理解为是一种利益分割制度,我们才能理解西安市相关部门的举措:这是为了保护西安当地学生的利益。>>[详细]


 (责任编辑  江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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