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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 公益岗位保残疾人就业 |
| 草案着重完善或增加了有关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规定: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教育给予资助;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
| 残疾人就业条例 |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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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更好地执行有关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法规 |
| 要想解决好残疾人就业的问题,法规是一方面,更重要的还是观念。比方,按道理来讲,政府部门和一些事业单位应该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吧?但目前有多少残疾人在这些地方工作?再比方,一些评论残疾人就业的人,他们对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法规不也是不了解吗?与正常人相比,残疾人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不但不具备与正常人竞争的条件,还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爱。但别说相应法规的执行了,目前连口头上的关爱还都很不够。[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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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新规鼓励残疾人就业 |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州要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并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减免税收和一些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还要对残疾人就业给予资金扶持。 [全文] |
| 政府提供补贴 成都市出台政策鼓励残疾人就业 |
| 成都市要求,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和残疾人提供的服务。今后,成都市和所属区(市)县的劳动保障部门,对进行失业登记后经就业部门安排职业见习的残疾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应按当地月最低工资的30%给予生活补贴;成都市和所属区(市)县残联对个体从业的残疾人应给予个人20%的社保补贴[全文] |
| 财政部税收优惠政策 私企外企聘残疾人可减税 |
|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企业的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地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