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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8月31日在北京举行,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强调,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倡导尊师重教,让教师成为社会上最受尊敬的职业,让尊师重教蔚然成风。(9月1日《人民日报》)
作为一名中学教师,笔者认真阅读了胡锦涛总书记在这次座谈会上的讲话,对其中一段论述印象尤为深刻:“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教师待遇,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完善教师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这表明中央对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地位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由这一段论述,我联想到北京市最近发布的《北京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到要逐步缩小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收入差距,保证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有关人士透露,“保证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今年在北京将进入实施阶段。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再次重申,“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从《教师法》中规定“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到《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不低于”,尽管这个目标变得更加务实,其正式实施却远非易事。在义务教育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北京,这一目标从今年才开始进入实施阶段,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
在我看来,“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这一表述本身,就内在地显示出教师和公务员在工资待遇、社会地位方面的高下之分、先后之别。据人事部统计,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报考与计划录取比例为37:1,2006年报考与计划录取比例为48.6:1,2007年报考与录取比例约为42:1,比2006年略有下降,但报名人数仍继续以“井喷”之势攀升。反观教师职业的“波澜不惊”,且常见教师弃教报考公务员,却少有公务员转行当教师,可知教师的待遇离“不低于公务员”仍然存在着现实的差距。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义务教育实行经费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这意味着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像保障公务员待遇那样保障教师的待遇,而法律同时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也就是说,在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的保障方面,教师和公务员再也不能有高下之分、先后之别。为此,能不能将“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改为“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与公务员工资实行统一保障”,或者进而像法国、德国、日本等教育发达国家一样,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从而使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待遇具有与公务员同等的刚性保障,而再也不用以“不低于公务员”为限,不必看“公务员标准”的“脸色”行事呢?
只有从根本上改变教师的待遇弱势地位,提高教师职业的社会竞争程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像报考公务员那样参与教师职位的角逐,才能如温家宝总理所愿,“吸引全社会最优秀的人来当老师”,也才能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愿,“让教师成为社会上最受尊敬的职业,让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张木生(北京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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