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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纷至沓来的法律纠纷让学校直“挠头”

   随着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小学、幼儿园在学校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中遇到越来越多的法律难题。在处理校园安全、教师聘任、招生办学、学籍管理、后勤社会化、学生处分、校园暴力、学校资产等等问题上都可能引发法律纠纷。面对纷至沓来的法律纠纷,学校应该如何应对? [详细]

案例一:毛竹散落扎死学生,责任谁负?

·飞来横祸让“花朵”瞬间坠落

                            

【案例】

  某中学操场上,李某等五位同学正玩游戏,突然在学校围墙外正施工的高空吊车上散落下十几根毛竹,其中一根正击中李某的头部,李当即不省人事。其他同学立即跑去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及闻讯的校领导立刻赶到现场,叫了一部出租车,将李某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李某不治身亡。[详细]

·本案责任应由校外施工单位承担

  

【评析】

    本案的责任应当由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即校外施工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危险源来自校园外部的建筑施工现场。学生在自由活动时间玩耍,没有做什么惹事生非的事,学生受伤纯粹是祸从天降。所以学生是无辜的受害者。[详细]

案例二:教室内,铅笔戳伤同学眼,责任谁担?

·拿着铅笔伸个懒腰,却把同学的眼睛致残

                           

【案例】

   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 [详细]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均有过错

   【评析】

   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

    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 [详细]

案例三:带蛇进教室,把同学吓成神经病,责任在谁?

·因一时玩笑竟使同学发生心因性精神障碍

  【案例】

   晚自习前,张某将一条蛇带到学校玩耍。张某出于恶作剧,将蛇放在李某的手臂上,李某当场就吓得尖叫着跑出教室,被课桌绊倒。同学将其扶起,李某大哭着跑出了教室。老师点名时发现李某不在,便向同学询问,得知李某被蛇吓后跑出教室一直未归,即刻通知其父母一起寻找。次日凌晨,才找到无目标游走的李某。后经某医科大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李某患了心因性精神障碍,其发病与被惊吓直接相关。 [详细]

·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以及善后处理上均无过错

 【评析】

   学生张某违反学校规定,将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带进教室并以恶作剧方式吓着学生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对造成李某精神疾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问题是,学校在这一事件中有没有责任呢? [详细]

案例四: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学校该不该赔偿?

·学生在老师带领下进入“危险”区域导致恶果

                                                       

【案例】

   某学校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裁判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在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投掷出的铅球砸中俞某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详细]

·学校承担未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责任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未劝止,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参加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小学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小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可酌情由被告小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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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思考:比妥善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和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

  ·学校要建立并完善各项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

  ·家长应积极参与、配合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共同采取防范措施;

  ·积极推广校方责任险,实现学校事故的风险分担;

  ·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大力提高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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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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