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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2007年03月22日 作者: 来源:教育部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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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复试由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的规定组织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的目的是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个性素质。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复试办法、方式方法和工作程序。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其年度单考招生限额;


    (四)制订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开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名单,公布年度推免生限额;


    (五)确定硕士生招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科目,审定统考科目考试大纲;


    (六)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和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授权有关机构组织专业学位等联考命题工作;


    (七)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八)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三)设置报考点和阅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四)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五)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受理考生信访;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六)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研究生招生处(科)等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时、完整、准确地上传招生网站;


    (六)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七)组织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


    (八)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九)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十一)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二)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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