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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2007年03月22日 作者: 来源:教育部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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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复  试


    第三十四条  招生单位对拟录取的考生均应进行复试。


    第三十五条  复试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单位据此制订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办法,并事先公布。复试一般应在5月上旬完成。


    第三十六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经教育部批准的自行确定复试分数线的高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时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复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三十八条  招生单位对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在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结束前(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专业的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的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九条  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进行复试。


    第四十条  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七章  调  剂


    第四十一条  各招生单位要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认真处理考生的调剂志愿,制订必要的调剂工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  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特别是对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门类跨学科的调剂复试要给予支持。报考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和报考其它学科专业的考生,如成绩符合复试要求,即可以相互调剂。


    第四十三条  调剂志愿在考试结束,教育部确定复试分数线后填报。


    第四十四条  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2007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调剂复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及时发布生源余缺信息;(2)符合最低复试成绩要求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 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登录调剂志愿;(3)招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遴选出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并及时通知考生复试;(4)招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复试,并将复试结果至迟在5月15日前通知考生;(5)调剂志愿单位向第一志愿单位发函调考试档案。


    第八章  录  取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

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全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


    第四十八条  少量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九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五十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五十三条  要按规定建立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要及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第五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或者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第五十六条  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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