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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6月26日,教育部在山西省晋中市召开了全国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会上,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作了重要讲话。讲话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总结了“十五”期间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情况和经验,深刻分析了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及其对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带来的新机遇,部署了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工作,对各地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摘要印发讲话,供学习、参阅。
积极稳妥地将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在全国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6年6月26日
《教育部通报》第12期
当前,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经过“十五”期间各地的共同努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有了较好的基础,已经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主要体现在:教职工编制核编到县的任务基本完成;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改革和定岗分流工作稳步推进;积极探索建立比较系统完善的教师人事制度取得了新的进展;制定和完善人事激励政策,积极推动和促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开展;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十一五”时期,我们要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高中教育质量的目标任务,抓住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利契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全面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不断完善以岗位设置管理为基础的聘任制度、大力推进城乡教师交流制度、逐步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为主要工作内容,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构建科学规范的教师人事制度体系。
一、以规范岗位设置工作为基础,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改革。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实行聘用制改革是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这些年,各地在实行聘用制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是,从全国来看,这项工作的进展还不够平衡。一些地方对实施聘用制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认识还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有些地方编制还没有核定到校,聘用制改革缺乏基础;在已经实行了聘用制改革的地方,有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聘用制改革的任务还很繁重。即将实施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聘用制改革密切相联,聘用制改革不到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政策就难以执行到位。因此必须加快推进中小学聘用制改革工作的步伐。 研究和实施中小学岗位设置工作,应体现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总体精神和要求,充分反映中小学的实际和教师职业特点,要有利于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有利于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应坚持按需设岗、精简高效、分类指导、均衡配置并适当向农村地区倾斜的原则,重点研究解决学校内部不同系列人员之间岗位数量中的比例关系、学校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每个系列各级职务之间及同一级职务中各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岗位设置的管理体制、现有人员怎样过渡等问题。
除岗位设置工作外,实施聘用制改革还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尚未完成编制核定到校和定岗分流工作任务的地区,要尽快将编制核定到校,并稳妥实施定岗分流和全员聘用制改革工作。在编制核定到校的过程中,要坚持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倾斜的原则,保证这些地区学校教育教学编制的基本需要,避免因编制所限出现新的代课人员。同时认真做好编制清理工作,坚决清退在编不在岗和挤占、挪用教师编制的情况。在定岗分流和聘用制改革中,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制订改革方案,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完善政策措施,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深入做好思想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二是对于已经完成编制核定和定岗分流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注意分析核编定岗后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建立编制动态管理和定期调整机制,充分发挥编制管理在教育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不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三是要规范聘用合同管理。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合同管理在聘用制改革过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的重视。2005年底,人事部印发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提供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根据通知精神,各地要按照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人事争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定既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又能体现中小学特点和实际的专门用于中小学的聘用合同,促进教职工聘用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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