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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济部长在第八届国家督学会议上的讲话
  2007年10月26日 作者:周济 来源:教育部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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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体系

  面对教育的新形势和督导任务的新变化,目前的教育督导工作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推动实施素质教育的保障机制还不健全,教育督导的功能和作用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对学校多头评估、重复评估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现行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督导机构和队伍还不能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这些不适应最关键的是没有把教育督导摆在一个更高、更重要的位置。这些问题要在督导制度的不断完善中逐步加以解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行政管理体系的要求,以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为中心,以理顺督导工作体制和创新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督学队伍为关键,以完善督导法律法规为基础,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统筹规划、分步推进,不断开创督导工作的新局面。

  第一,要全面建立科学的评估标准体系。科学的评价标准是教育督导推动素质教育实施的基础,对于督促和引导各级政府,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抓好素质教育,推动和指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要按照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认真研究梳理地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所承担的教育职责,抓紧制定一整套符合实际、切实有效的评价指标和标准。要引导学校教育工作向实施素质教育转变,必须对现有的学校教育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式进行改革。要结合当前课程改革的实际,同时借鉴国际上的一些评价模型,建立一套新的评价标准,使学校评价和学生评价更能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要切实扭转当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为主要标准评价学生、教师和学校,造成学生课业负担和心理压力过重的做法,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要加快建立教育发展水平与质量监测体系。教育监测是加强教育督导的基础性工作。当今世界一些发达国家,也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都把监测作为教育质量评价和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们已经建立了教育部基础教育监测中心和义务教育监测办公室,在全国选择了72个县约8000所中小学校进行重点监测。今后,还要尽快研究总结和推广经验,逐步建立起对中小学生学习质量的监测体系。要在国家监控的基础上,推动省级基础教育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基础教育监控网络。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建立起覆盖全国的教育质量监测系统,为国家制定和调整政策提供更加及时、科学、准确的依据。

  第三,要改革和创新教育督导工作机制。一是完善督导检查限期整改制度。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职能,根据督导检查情况提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期限,督促各级政府和学校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二是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报制度。要定期发布督导公报,发布的结果既要讲成绩,也要讲问题,对问题较大的还要点名,通过舆论和社会监督,推动被督导单位改进工作。三是健全教育重大问题报告制度。要按照“依法对照检查、客观公正评价、督促改进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的原则,对教育工作的重点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发布教育督导报告。2006年发布的教育督导报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各方面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我们要继续坚持这项制度,并不断完善,以客观反映教育的进展和问题,督促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搭建政府、学校和社会沟通的平台,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四,要提高督导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专业的督导队伍,是提高督导工作水平的关键。随着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逐步从数量向质量转变,教育督导队伍的素质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显得越来越迫切。要高水平、高质量地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建立一支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专业化高素质的督导队伍。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下决心,有所创新突破。要根据不同地区教育发展的特点,按照学校或教师的数量配备相应比例的督学,保证督学的数量与承担的督导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研究建立选拔任用制度,努力提高督导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今后任命和聘任的督学,要更多地从教育专家队伍中产生,以适应指导教育教学、开展素质教育督导评价的需要;要有针对性地配备各种类型、各种学科的督学,以保证督导评价工作更加深入,督导评价效果更加权威、更加有效。要重视加强和完善督学岗位培训。培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除课堂教学之外,也可以组织政策研讨、专题调研、对外交流等方式,让大家扩大视野,掌握政策,了解信息,以更好地提高督学岗位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要尽快实现教育督导工作法制化。健全督导法规是教育督导履行职责的法律保证。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重要制度。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目前,要抓紧制定《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将制定《教育督导条例》列入了2007年教育部工作要点,作为教育立法工作的重点之一。《教育督导条例》的起草,要认真总结近三十年来我国教育督导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的督导制度;重点明确新时期教育督导在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着重创新督导工作机制、完善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建设,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功能,更好地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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